暂缓执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我有个案子,法院已经作出执行决定了,但我现在有些特殊情况,没办法马上执行。我想了解下,法律规定的暂缓执行情形都有哪些呀,我看看自己符不符合条件,这样我心里也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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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执行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因法定事由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决定对某一项或几项执行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暂缓执行的一种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暂缓执行法定情形。一是执行担保。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比如,老张欠老李钱,法院判决老张还钱,老张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他用自己的一套房产作为担保,老李也同意了,法院就可能决定暂缓执行。 二是委托执行中,受委托人民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及时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在此期间,可以暂缓执行。这是因为受委托法院可能发现一些情况需要进一步和委托法院沟通。 三是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当出现执行争议,上级法院介入处理时,为了保证处理结果的一致性和公正性,会暂缓执行。比如两个法院对同一执行案件有不同意见,上报到上级法院,上级法院受理处理时,案件就会暂缓执行。 四是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如果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存在违法之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后发现确实违法,可能会决定暂缓执行,以纠正错误的执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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