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院对哪些财产不得采取执行措施?
我涉及一个官司,现在到了执行阶段。我担心自己的一些财产会被执行法院执行,想了解下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法院对哪些财产是不能采取执行措施的,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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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并非可以对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都采取执行措施,法律规定了一些财产是不得执行的。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执行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这就好比一个家庭里日常吃饭用的碗筷、睡觉用的床等,这些都是维持基本生活必不可少的东西,不能被执行走,否则会影响到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基本的生存。 其次,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也不得执行。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比如每个月维持生活最基本的吃饭、穿衣等开销,这是保障生存的基本资金,执行法院不能进行执行。 另外,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也是不得执行的。像孩子上学用的课本、文具等,这些是保障孩子接受教育的基本物资,执行法院不能对其采取执行措施,因为接受义务教育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这一点对于孩子的成长和社会的发展都至关重要。 还有,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由于涉及知识产权等相关权益以及可能存在的后续价值,执行法院通常也不得执行。 法律这样规定,一方面是为了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存权、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另一方面也是在平衡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避免执行措施过度影响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正常生活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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