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二审被告人该如何称呼?
我涉及一个刑事案件,现在到二审阶段了。我不太清楚在二审里被告人该怎么称呼,是和一审一样就叫被告人吗,还是有其他特定的称呼方式,想了解下准确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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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二审中,对于被告人的称呼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 首先,要明白“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概念。上诉人是指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的人;被上诉人则是上诉人的对方当事人。简单来说,如果一审的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那么在二审中他就被称为“上诉人”;而一审中的其他相关方,比如检察院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等,如果一审被告人上诉,他们就可能成为“被上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二审程序里,明确当事人的称谓是规范诉讼程序的一部分。当人民法院受理二审案件后,会依据上诉人的情况确定各方的称呼,并在法律文书等相关文件中予以体现。 假如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被告人没有上诉的情况,那么被告人在二审中依然称为“被告人”。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形下,检察院是启动二审程序的主体,被告人处于被动应对二审的状态,所以其称谓维持不变。 总之,刑事二审中被告人的称呼并非固定为“被告人”,而是要依据上诉、抗诉等具体情况来准确确定,以保障诉讼程序的严谨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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