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费发票能否做进项抵扣?
我公司租了一处房子用于办公,收到了房屋租赁费发票。我不太清楚这张发票能不能在计算增值税时做进项抵扣,想了解一下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抵扣,什么情况下不能抵扣,相关的法律依据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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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房屋租赁费发票是否可以做进项抵扣,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进项抵扣的基本概念。进项抵扣就是企业在购买货物、接受劳务或者服务等经营活动中支付的增值税,可以从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者服务等活动产生的销项税额中扣除。通俗来讲,就是企业交的一部分税可以少交了,用之前买东西等交的税来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企业租赁房屋是用于上述这些不得抵扣的项目,那么取得的房屋租赁费发票就不能做进项抵扣。比如企业租房子作为职工宿舍,这属于集体福利,相应的租赁费发票就不能抵扣。 相反,如果企业租赁房屋是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取得了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一般是可以进行进项抵扣的。例如企业租房子作为办公场所,开展日常的办公业务,这种情况下取得符合规定的房屋租赁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按照规定进行进项抵扣。不过,企业要注意保存好相关的发票和业务凭证,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另外,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不动产租赁服务的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由于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不存在进项抵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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