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可以连续进行两次吗?
我因为一些事情被采取了监视居住措施,现在这个措施结束了,但是相关部门又说要对我再次采取监视居住。我不太明白,这监视居住能连续搞两次吗?我想知道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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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并且,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从法律规定来看,并没有绝对禁止连续两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连续两次监视居住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如果第一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而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还需要进一步进行,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然符合监视居住的条件,例如符合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等情形,那么可以再次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不过,如果相关机关随意、无正当理由地连续两次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如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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