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审判监督程序还能否再抗诉?

我有个官司已经进入审判监督程序了,现在我对判决结果还是不满意,不知道在这个审判监督程序里还能不能再申请抗诉,不太清楚相关的法律规定,想问问到底可不可以再抗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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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判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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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中涉及的能否再抗诉问题,需要从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操作来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审判监督程序和抗诉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也被叫做再审程序,它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的一种特别程序。而抗诉则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在实践中,审判监督程序里是存在可以再抗诉的情况的。当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经过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存在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程序违法等问题时,是可以再次启动抗诉程序的。不过,再次抗诉需要有充分的理由和新的证据。因为法律设置审判监督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纠正错误裁判,保证司法公正,但同时也需要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和司法的权威性。所以,如果只是当事人单纯的主观不满,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一般是很难得到检察机关支持再次抗诉的。 此外,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如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在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规定上也存在一些差异。在刑事案件中,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于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有权依法进行抗诉;在民事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情形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提出抗诉;行政案件方面,同样也是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时,可以进行抗诉。 综上所述,审判监督程序在符合法定条件和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是可以再抗诉的。当事人如果认为有必要申请再次抗诉,应当积极收集新的证据,向人民检察院详细说明情况,由人民检察院根据具体案件进行审查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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