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务派遣协议到期后是否可以退回劳务派遣人员?

我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协议到期了,现在有部分劳务派遣人员还在我公司工作。我不知道在协议到期的情况下,能不能把这些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公司,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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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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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劳务派遣协议到期是否可退回劳务派遣人员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涉及到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主体。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用工单位则根据劳务派遣协议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对于劳务派遣协议到期的情况,一般而言,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是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当协议到期时,如果没有续签,用工单位从合同层面上讲,通常是可以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因为协议到期意味着双方基于该协议的合作关系自然终止,用工单位不再有继续使用这些劳务派遣人员的合同义务。 然而,这里也存在一些限制和需要注意的地方。一方面,退回劳务派遣人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的条件。如果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在协议到期时如何处理劳务派遣人员的退回事宜,双方就应当按照协议执行。另一方面,退回劳务派遣人员不能损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在符合这些法定情形下退回劳务派遣人员是合法的。 但是,如果退回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比如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随意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可能会主张自己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所以,在劳务派遣协议到期时,用工单位可以退回劳务派遣人员,但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确保整个退回过程合法合规,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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