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哪条规定了空置房物业费?
我有套房子一直空着没住人,最近收到物业催缴物业费的通知。我不太清楚空置房是不是也要全额交物业费,想知道民法典里哪条规定了这事儿,好了解一下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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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是从合同层面说明了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业主需要履行相应义务。 同时,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这一条就直接涉及到了空置房物业费的问题。 通俗来讲,物业服务是针对整个小区提供的,包括对小区公共区域的卫生打扫、设施维护、安全保障等,并不会因为个别房屋空置而减少服务成本。所以,即便房子是空置的,业主也不能以没享受到物业服务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 当然,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空置房物业费出台一些地方性规定,有的地方可能会允许适当减免一定比例的物业费,但这并不是普遍现象,具体还是要依据当地政策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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