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关于长期不居住的物业费是如何规定的?

我有套房子长期没人居住,物业还是每个月催我交物业费。我觉得我没住就不应该交这么多,可物业说不行。我想知道民法典里对于这种长期不居住的情况,物业费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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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费规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日常生活中,对于长期不居住房屋的物业费缴纳问题,很多人存在疑问。下面就从法律概念解释、法律依据以及实际处理情况来详细说明。首先,物业费是指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公共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即使业主长期不居住在该房屋内,但物业依然在按照合同约定对小区进行各项服务,比如公共区域的卫生打扫、设施设备的维护、安全保卫等。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也就是说,只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服务,业主就不能以自己没有实际居住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不过,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地方可能会有一些特殊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会根据实际情况与业主协商。比如,部分地区允许业主在长期空置房屋时,申请物业费打折优惠,但这并不是普遍现象,且通常需要业主向物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一定的审核程序。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例如小区卫生状况差、安全保卫措施不到位等,业主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改进服务,甚至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减少物业费的缴纳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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