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空置房物业费有什么新规?
我有一套房子一直空置着,没怎么住人。最近物业还是按照全额收我物业费,我觉得不合理。想了解下民法典里针对空置房物业费有没有新的规定,到底该怎么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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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只要业主和物业签订了服务合同,业主就需要按照合同履行支付物业费的义务。 对于空置房物业费,民法典并没有专门针对其收费标准作出明确统一的新规定。不过,各地可能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相关政策。有的地方规定空置房业主可以少交物业费,例如有些地区规定空置房业主只需缴纳70% - 90%的物业费。这是因为虽然房子空置,但物业仍为整个小区提供了诸如安保、绿化养护、公共设施维护等服务。 从法理上来说,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它是针对整个小区提供的,不会因为个别房屋空置就减少成本。即使业主的房子空置,物业的这些服务成本并没有降低。所以,业主不能以房屋空置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 如果业主认为物业收费不合理,或者物业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业主可以与物业进行协商沟通,要求物业改进服务或者调整收费。若协商不成,业主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比如向业主委员会反映、向相关部门投诉,甚至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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