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能否更改?


格式合同,通俗来讲,就是一方预先拟定好,在订立合同时不跟对方协商的合同,像常见的保险合同、车票等都属于格式合同。那么格式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是否可以更改呢,答案是可以更改,但存在一定条件和要求。 首先,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这表明如果格式合同中的条款存在不公平的情况,或者提供方没有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另一方是有权利要求更改的。 其次,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也能够对格式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进行更改。合同本质上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只要双方都愿意对格式合同中的某些权利义务进行调整,并且通过书面或者其他法定形式确定下来,这种更改就是有效的。比如消费者与商家协商修改格式合同里的退货条款,商家同意后,新的退货条款就会生效。 然而,如果格式合同中的条款是符合法律规定且公平合理的,提供方也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一方想要单方面更改权利义务就比较困难。因为格式合同的存在是为了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如果允许一方随意更改,可能会破坏这种稳定性和效率性。但即便如此,也不意味着完全不能更改,只是需要更充分的理由和双方的协商一致。 总之,格式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可以更改,但要根据具体情况,遵循法律规定和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当遇到格式合同权利义务需要更改的情况时,当事人应当积极沟通,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