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有哪些基本特征?


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指的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或其家属因赔偿问题与责任方无法达成一致,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下面来详细说说它的基本特征。 首先,交通事故赔偿诉讼具有特定的受案范围。这类诉讼主要是围绕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也就是说,只有与交通事故导致的赔偿相关的争议,才属于交通事故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其次,它的诉讼主体具有特殊性。在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原告通常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继承人等。而被告则可能包括事故责任人、车辆所有人、保险公司等。例如,如果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那么受害人在起诉时,一般会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再者,证据的重要性在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尤为突出。在这类诉讼中,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据来证明事故的发生、责任的划分以及损失的大小等。常见的证据包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发票、误工费证明、财产损失评估报告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证据不足,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另外,交通事故赔偿诉讼适用特殊的归责原则。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赔偿责任。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最后,交通事故赔偿诉讼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赔偿项目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如果受害人死亡的,还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这些赔偿项目和标准都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具体的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各项赔偿项目的计算方法和标准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