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的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或当作财产分割?


农村宅基地的继承和财产分割问题,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规定,需要分开进行分析。 首先来看看宅基地的所有权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意味着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归集体的,村民享有的只是宅基地的使用权。 从继承角度来说,由于宅基地所有权不归个人,所以严格意义上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不过,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等建筑物,情况就不同了。根据我国“房地一体”的原则,继承人可以通过继承房屋进而获得房屋下面宅基地的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村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是可以被继承的。当继承人继承了房屋,也就相应地获得了房屋占用范围内宅基地的使用权,但这种使用权的获得是基于房屋的存在,一旦房屋灭失,宅基地使用权可能会被集体收回。 关于当作财产分割的问题。如果涉及到家庭内部对宅基地及房屋的处理,在符合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前提下,家庭成员之间可以进行协商分割。例如,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共有财产分割的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但是这种分割主要是针对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对于宅基地本身不能像一般财产那样随意分割,因为其集体所有的性质决定了其分配和使用要遵循集体的管理规定和相关政策。 此外,不同地区可能还存在一些特殊的规定和政策。比如有些地方对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宅基地上房屋后的使用、转让等有进一步的限制。所以在处理农村宅基地继承和财产分割问题时,除了依据国家法律,还需要关注当地的具体规定。总之,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确保处理方式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