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翻供后如实供述能否认定为自首?
我涉及一个案子到了二审阶段,之前的供述不太准确,现在想如实供述。我不清楚在二审翻供后如实交代情况,这种能不能被认定为自首啊?心里挺没底的,就怕不能认定,想了解一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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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二审翻供后如实供述是否可以认定为自首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自首的法律概念和构成要件。自首,简单来说,就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审认罪二审翻供后又如实供述的情况,认定自首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通常情况下,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是认定自首的两个关键要素。而二审阶段已经不同于犯罪后的初始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处于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如果在一审阶段已经如实供述,但在二审翻供,这种行为可能被认为是对之前如实供述的否定。即使在二审又如实供述,也很难再认定为符合自动投案的主动性要求。 因为自动投案强调的是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而二审时犯罪嫌疑人已经处于司法机关的掌控,其所处状态与自动投案的主动性特征有所不符。 不过,如果存在特殊情况,比如在二审阶段如实供述的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能会以自首论。但这种“其他罪行”需要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罪行。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二审翻供后如实供述很难认定为自首,但具体情况还需结合案件实际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建议遇到此类情况时,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便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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