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免责事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和别人签了份合同,里面有一些免责条款。我现在有点担心这些条款到底有没有用。万一以后出了问题,对方会不会拿这些条款免责?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合同里约定的免责事由到底是不是有效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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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合同约定免责事由是否有效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白什么是免责事由。免责事由就是在合同里双方事先说好的,在某些情况下一方不用承担责任的条款。简单来说,就是双方提前商量好,遇到某些事儿就不用负责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如果出现以下几种情形,那么免责条款是无效的。第一种情况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比如说,商家在合同里写了一条,不管什么原因,商品出了问题他们概不负责,而消费者却要承担很多额外的义务,这就属于不合理地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这种免责条款就是无效的。
第二种情况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还是拿商家和消费者的合同举例,如果合同里规定消费者不能要求退换货,这就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这种免责条款也无效。
此外,《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还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举个例子,如果一个健身教练在合同里写了,不管自己怎么操作,学员受伤了自己都不负责,这种关于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就是无效的。再比如,一个保管人在合同里约定,不管自己是不是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导致保管的物品损坏、丢失,自己都不负责,这种条款也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