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被执行人找不到时能否以物抵债?

我有个债务纠纷案子,法院判我胜诉了,可现在被执行人找不到了。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让他用物品来抵偿债务呢?我该怎么做才符合法律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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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物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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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被执行人找不到时能否以物抵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以物抵债的概念。以物抵债指的是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变现,或者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一致,同意以被执行人的财物作价抵偿债务。 从法律依据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有相关规定,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无法成交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即便被执行人找不到,只要符合一定条件,也是可以以物抵债的。 具体而言,如果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可以对其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然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评估、拍卖。若经过拍卖流拍,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以物抵债。另外,如果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前达成了以物抵债的协议,并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在法院审查认可后,也是可以以物抵债的。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即便被执行人找不到,法院也需要遵循法定程序。法院要对拟抵债的财物进行调查,确定其权属和价值等情况。同时,要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比如给予其一定的异议期等。若被执行人后续出现,对以物抵债的行为有异议,认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也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救济。总之,在被执行人找不到的情况下,是有可能以物抵债的,但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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