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有哪些区别?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最近公司有一些人员变动,涉及到劳动合同的处理。有的同事是合同终止,有的是合同解除,我不太明白这两者到底有啥不一样。想了解一下,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在实际情况中是怎么区分的,对我们员工会有什么不同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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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确实是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下面为您详细区分: 首先,行为性质不同。解除是基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一方或双方的主观意志结束劳动关系,也就是“主观为之”;而终止是因为某种客观情形发生而结束劳动关系,属于“客观所致”。例如,劳动者主动辞职就是一种主观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而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没有续签,这就是基于客观情况导致劳动合同终止。 其次,出现概率有别。解除的发生通常具有偶然性,如果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一切正常,没有意外情况,一般到劳动合同到期或出现其他法定事由就自然终止了。也就是说,解除不是必然会出现的,而终止只要到了相应的法定情形,就必然发生。 再者,发生事由不同。解除的事由较为复杂多样,可以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比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商量好都同意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是某一方存在过失,像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或者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情况。终止的事由相对简单且是法定的,比如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情形。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然后,行使程序也不同。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要求比较高,比如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很多时候也需要提前通知,并且有工会监督程序等。如果用人单位没有遵守合法程序,很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要支付赔偿金。而终止由于是客观情况导致,在程序方面要求相对没那么严格,不过实践中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以及需要提前多长时间通知,各地掌握的尺度不太一样。 最后,法律后果不同。大部分的解除行为,像协商解除、非过失性解除、经济性裁员等,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要是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用人单位还要支付赔偿金。而终止的大部分情况,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例如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相关概念: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因出现法定的情形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情形,一方或双方作出意思表示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出现某种法定的事实或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自动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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