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已签署的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在民法典的框架下,已签署的合同在特定情形下是可以撤销的。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简单来说,就是这类合同一开始是有效的,但在符合某些条件时,当事人可以选择让它失去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几种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一是重大误解。这是指当事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例如,甲误以为购买的是A品牌的产品,结果收到的是类似名称的B品牌产品,这种对标的物的错误认识就可能构成重大误解。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是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卖家故意隐瞒商品的重大缺陷,诱导买家签订合同,买家在发现后就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请求撤销该合同。 三是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是《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 四是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此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举例来说,一方以威胁对方人身安全的方式迫使对方签订合同,受胁迫的一方就可以申请撤销。 五是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如果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当事人要行使撤销权,必须通过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请求的方式。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期限限制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也会消灭。此外,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同样消灭。 综上所述,已签署的合同在满足法定情形时是可以撤销的,但要注意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合法途径行使撤销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