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已签字的房屋拆迁协议是否可以反悔?

我家房子面临拆迁,我已经和拆迁方签了协议。但后来发现补偿不太合理,现在心里很纠结,不知道签了字的拆迁协议还能不能反悔,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看,这种情况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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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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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生活中,很多人会遇到签了房屋拆迁协议后又想反悔的情况。那已签字的房屋拆迁协议到底能不能反悔呢,这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一般情况下,已签字的房屋拆迁协议是不能随意反悔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房屋拆迁协议通常是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一旦双方签字,就代表达成了合意,合同成立且生效。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意味着双方都要遵守协议中的条款,不能随意毁约。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形时,是可以反悔的。一是协议存在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比如拆迁方故意隐瞒房屋拆迁的重要信息,导致被拆迁人在错误认识的基础上签订了协议,这种情况下被拆迁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是协议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例如拆迁补偿明显低于市场价值,被拆迁人在迫于压力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签订了协议,此时被拆迁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是拆迁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被拆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如果被拆迁人认为拆迁协议存在上述可撤销的情形,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若超过这个时间,撤销权就会消灭。总之,已签字的房屋拆迁协议一般不能随意反悔,但在符合法定情形时,被拆迁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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