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的两高解释是什么?


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虚假诉讼罪作出了相关解释,帮助大家更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从构成要件上看,首先要有“捏造事实”的行为。这里的捏造事实,是指凭空编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或者对真实的事实进行歪曲、篡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比如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等。 在认定标准方面,两高解释规定了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比如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等,都属于妨害司法秩序的情况。而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主要指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等情况。 关于处罚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两高的解释对于准确打击虚假诉讼犯罪,维护司法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公民在参与民事诉讼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进行虚假诉讼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