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卖掉的安置房能否起诉要回来?

我之前把名下的安置房卖出去了,现在有点后悔,想把房子要回来。不知道从法律角度看,能不能通过起诉的方式把卖掉的安置房要回来呢?不太清楚相关法律规定,希望有人能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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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置房交易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卖掉的安置房能否通过起诉要回来这个问题时,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白安置房的性质。安置房是政府因城市建设、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后,为安置被拆迁住户而建造的房屋。它与普通商品房有所不同,其交易可能会受到一些限制。 从法律层面来讲,合同的效力是关键因素。如果在出售安置房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那么这个合同就是有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如果合同有效,想要通过起诉要回房子就比较困难。 然而,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在签订合同时,卖方受到欺诈、胁迫等手段,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又或者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像某些安置房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交易,而交易时违反了该规定,那么合同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另外,如果存在重大误解等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当合同被撤销或者认定无效后,卖方就有可能通过起诉要回安置房。但要注意的是,一旦起诉,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即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存在上述可以撤销合同或者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否则,法院可能不会支持其要回房子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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