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租赁专票没有备注可以吗?
我是一家公司的财务人员,在处理经营租赁业务时收到了一张专票,但是发现这张专票没有备注相关信息。我不太清楚在法律规定上,经营租赁专票没有备注是否可行,会不会影响这张发票的有效性和公司的税务处理,所以想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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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经营租赁专票没有备注是否可行这个问题时,我们要从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来分析。首先,为了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规定来明确不同业务类型下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票)的开具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五)款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对于销售不动产,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而对于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经营租赁如果涉及不动产租赁,显然是需要按照规定在专票上备注不动产详细地址的。 如果是有形动产的经营租赁,虽然上述公告未明确提及必须备注,但从税务管理的严谨性和规范性来讲,若交易存在特殊约定事项或者税务机关有相关要求,也可能需要备注相关信息。若经营租赁专票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在税务处理上,没有备注或者备注不符合规定的专票,可能会影响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税务机关在检查时可能会要求企业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补缴相应的增值税及滞纳金。 所以,经营租赁专票是否需要备注要区分业务类型,如果是不动产经营租赁,专票没有备注是不符合规定的;即便是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也建议企业遵循税务机关的要求或与交易相关的合理备注,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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