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附加专项扣除作废后配偶是否可以申报?

我之前申报了附加专项扣除,现在因为一些原因把它作废了,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的配偶能不能去申报这个附加专项扣除呢?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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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项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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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专项扣除作废后配偶是否可以申报,需要分不同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来看。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专项附加扣除。它是国家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除了基本减除费用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允许额外扣除的一些特定支出,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项目。 对于子女教育、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这两项专项附加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如果一方将自己的申报作废了,另一方是可以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五条和第九条,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所以如果一方作废申报,另一方也能按规定申报,具体参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如果是独生子女,由本人扣除;非独生子女的,由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不存在夫妻之间一方作废另一方申报的情况,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和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一般是由本人申报扣除,也不存在配偶接替申报的情形。继续教育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等;大病医疗根据第十一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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