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协议经过公证后,可以拒绝偿还债务吗?


在探讨夫妻共同债务协议经过公证后是否可以拒绝偿还债务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理解一下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指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所产生的债务。比如为了购买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而向银行申请的贷款,或者为了共同经营的生意所借的款项等,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接下来谈谈公证的作用。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夫妻共同债务协议经过公证,意味着这份协议的内容是真实合法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里的善意第三人,通常指的就是债权人。即使夫妻之间有关于债务承担的公证协议,对于债权人来说,如果该债务确实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依然有权要求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偿还全部债务。因为这份公证协议是夫妻内部的约定,债权人可能并不知情,也没有参与其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夫妻之间的债务分担协议,只在夫妻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当一方按照债权人的要求偿还了全部债务后,如果根据夫妻内部的公证协议,该债务不应由自己承担,那么偿还债务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所以,夫妻共同债务协议经过公证后,不能直接拒绝偿还债务。在面对债权人的合理请求时,夫妻双方都有义务偿还夫妻共同债务。之后,偿还债务的一方可以依据公证协议向另一方主张相应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