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月末是否可以有余额?
我在公司做财务,每月都会核算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最近在结账时发现这个科目月末有余额,我不太确定这样合不合规。想了解下,从法律规定上来说,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月末允许有余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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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核算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下,来分析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月末是否可以有余额。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应付职工薪酬 - 福利费”这个概念。它是企业用于核算为职工提供的各项福利费用的科目,像职工的医疗卫生费用、困难补助、集体福利设施支出等都包含在内。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计提福利费,当实际发生福利支出时,就从这个科目中进行列支。 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月末可以有余额。因为企业在每个月核算时,计提的福利费金额和实际发生的福利费用可能不一致。如果计提的金额大于实际支出,就会出现贷方余额;反之,如果实际支出超过计提金额,就会出现借方余额。这是会计核算中的正常现象,反映了企业福利费的计提和使用情况。 不过,在税务处理方面,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于职工福利费的扣除是有限额标准的。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年末时一般需要对“应付职工薪酬 - 福利费”科目进行清理。如果有余额,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如果余额是贷方,说明计提多了,可能需要冲回多计提的部分;如果是借方余额,意味着实际支出超过了计提金额,企业可能要考虑在下一年度合理调整计提比例。 总之,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月末可以有余额,但企业要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进行正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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