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仲裁开庭时能否提交新证据?

我申请了劳动仲裁,马上就要开庭了,突然发现了一些对我很有利的新证据。我不太清楚在开庭的时候能不能提交这些新证据,提交了仲裁委会不会接受呢?希望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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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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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仲裁开庭时是否可以提交新证据,这是许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关心的问题。下面我们详细探讨一下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情况。 首先,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同时,该规则还明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是鼓励当事人及时提供证据的。一般来说,当事人应该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如果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期举证,经仲裁委员会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如果当事人在开庭时才发现新证据,也是有机会提交的。这要分不同情况来看。如果该新证据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发现的,并且该证据对案件的审理有重大影响,仲裁委员会通常会考虑接受该新证据。因为仲裁的目的是查明事实,公正裁决,不能因为程序上的严格要求而忽视了实体的公正。 但是,如果新证据是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并且该证据并非对案件结果有决定性影响,仲裁委员会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接受。例如,如果该证据只是对已有证据的补充,或者可以通过其他合理方式提前获取,仲裁委员会可能会不接受该证据。 此外,如果仲裁委员会接受了开庭时提交的新证据,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对该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为了保证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仲裁委员会可能会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或者另行安排开庭时间。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开庭时有可能可以提交新证据,但最终是否被接受要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风险,当事人最好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尽可能全面地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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