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工伤赔偿协议后还能再起诉吗?


在探讨签了工伤赔偿协议后是否还能再起诉这个问题时,需要从多方面来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工伤赔偿协议的性质。它本质上是一份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工伤赔偿事宜达成的一种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当双方签订工伤赔偿协议时,一般就意味着双方要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然而,并非签订了协议就绝对不能再起诉。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劳动者是有可能通过起诉来维护自己权益的。其一,协议存在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比如劳动者对工伤赔偿的标准不太清楚,在签订协议时误以为协议中的赔偿金额是合理的,但实际上远远低于法定标准,这种情况就可能构成重大误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其二,协议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如果在签订工伤赔偿协议时,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急需赔偿款的心理,迫使劳动者签订了赔偿金额过低的协议,这种情况就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其三,如果协议是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况下签订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这些情况下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受损害方也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协议。 若劳动者要起诉,需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所以,劳动者如果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要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总之,签了工伤赔偿协议后,在符合法定情形下是可以起诉的,但需要有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