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欠款是否可以在原告地法院起诉?
我借给别人一笔钱,现在对方一直拖着不还。我催了很多次都没用,想去法院起诉他。但是对方所在地离我这儿很远,去那边起诉太麻烦了。我想问问,这种对方欠款的情况,能不能在我自己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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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对方欠款能否在原告地法院起诉这个问题时,要依据具体情形来看。 首先解释一下“原告就被告”原则,这是民事诉讼里的常见原则,意思是一般情况下,原告得去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方便被告参加诉讼,也便于法院进行审理和执行工作。 不过,也存在可以在原告地法院起诉的特殊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欠款纠纷中,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而你作为出借人,你的诉求是让对方还钱,也就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那么你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你所在地就可以被认定为合同履行地,这种情况下你就能在自己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另外,如果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发生纠纷时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你同样可以在原告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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