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对方公司时可以连带股东吗?


在一般情况下,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这意味着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就好比公司是一个独立的“人”,它自己做的事情自己负责,股东只是在自己投入的那部分资金范围内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正常情况下,起诉公司时不能随意连带股东。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可以突破股东的有限责任,让股东和公司一起承担责任。比如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简单来说,如果股东为了自己的私利,把公司的财产和自己的财产混在一起,或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转移公司资产来逃避债务,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就可以要求股东和公司一起还钱。《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此有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如果股东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也可能需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出资不实就是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则是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又偷偷把自己的出资拿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起诉对方公司时能否连带股东,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