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同居生子是否可以起诉变更抚养权?


在探讨民法典中同居生子能否起诉变更抚养权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抚养权的概念。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对于同居生子的情况,虽然父母没有婚姻关系,但在法律上,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这就从法律层面保障了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也为其抚养权的确定和变更提供了基础。那么,同居生子后是否可以起诉变更抚养权呢?答案是肯定的。当出现一些法定情形时,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比如,如果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出现了严重的健康问题,无法再继续照顾孩子,另一方就可以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或者一方对孩子有虐待行为,明显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另一方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变更抚养权。另外,如果孩子已经年满八周岁,并且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而另一方也有抚养能力,法院通常也会尊重孩子的意愿,支持变更抚养权。总之,在民法典的框架下,同居生子后是可以起诉变更抚养权的,但需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和理由,通过合法的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