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对变更原裁判文书的执行和解协议能否另行起诉?

我之前有个官司,法院都出了裁判文书了。后来和对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还对原裁判文书内容做了变更。现在对方不履行这个执行和解协议,我就想问问,我能不能针对这个变更后的执行和解协议去法院另行起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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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和解
  • #另行起诉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司法实践中,当遇到对变更原裁判文书的执行和解协议能否另行起诉这一问题时,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执行方式等内容自愿协商达成的协议。它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一种处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例如,甲和乙之间的债务纠纷,法院判决乙向甲支付10万元。在执行阶段,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乙分三次支付,每次支付3万元,最后一次支付1万元。这就是对原裁判文书的一种变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这为当事人在面对执行和解协议纠纷时提供了两种解决途径。 那么,对于变更原裁判文书的执行和解协议另行起诉是否可行呢?一般来说,如果执行和解协议对原裁判文书进行了实质性变更,且符合起诉的条件,是可以另行起诉的。所谓实质性变更,就是改变了原裁判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上面例子中,如果双方约定乙只需支付5万元就可以了结债务,这就是实质性变更。 然而,在决定是否另行起诉时,当事人需要考虑一些因素。一方面,另行起诉可能会增加时间和经济成本。因为重新启动一个诉讼程序,需要经历立案、审理等多个环节。另一方面,如果原裁判文书已经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恢复执行可能是更为快捷的方式。 此外,法院在审理另行起诉的案件时,会审查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履行情况等。如果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法院通常会认可其效力。 对变更原裁判文书的执行和解协议能否另行起诉,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当事人在面临这种情况时,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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