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开过庭后还可以以诈骗为由吗?
我之前起诉了一个人,案子都已经开庭了。现在我发现对方在这件事里可能存在诈骗行为,我就想问问,这种开庭之后的情况,我还能不能再以诈骗为由来处理这个事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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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起诉开过庭之后,是否还能以诈骗为由,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首先要明白什么是诈骗,简单来说,诈骗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欺骗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对诈骗罪有明确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之前的起诉是民事诉讼,在开庭后发现对方行为符合诈骗的构成要件,是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因为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是不同性质的程序。民事纠纷主要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争议,而刑事诈骗则是涉及到犯罪行为,要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如果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会立案侦查。一旦进入刑事程序,可能会对之前的民事诉讼产生影响。比如,如果刑事案件的结果对民事案件事实认定有重要作用,民事案件可能会中止审理,等待刑事案件的结果。但如果之前的起诉本身就是刑事诉讼,且已经开庭,要再以诈骗为由改变指控或追加指控,就需要看证据情况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一般来说,如果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对方构成诈骗,经过法定程序,是可以变更或追加指控的。不过,这都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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