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时没要精神损失费,其后能再起诉要回吗?


在交通事故调解时没有要求精神损失费,之后是否可以再起诉要回,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精神损失费。精神损失费是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受到损害时,要求侵权人给予的一定经济赔偿。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受害人的身体或生命受到伤害,可能会导致其精神上出现诸如焦虑、抑郁、恐惧等痛苦,这种情况下就可以主张精神损失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为我们主张精神损失费提供了法律依据。 接下来分析能否再起诉要回精神损失费的情况。如果在之前的调解协议中明确表示放弃了主张精神损失费的权利,那么之后再起诉要回精神损失费,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因为调解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具有合同性质,一旦签字确认,就需要遵守协议内容。例如,调解协议中写明“双方就本次交通事故一次性解决,受害人放弃其他一切赔偿请求”,这里的“其他一切赔偿请求”通常会被认为包括精神损失费。 然而,如果调解协议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精神损失费,并且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因交通事故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那么是可以再起诉要求精神损失费的。比如,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残疾,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活和心理状态,出现了长期的失眠、抑郁等症状,并且有医院的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这种情况下起诉要求精神损失费,法院可能会支持。 在决定是否起诉时,受害人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所以,受害人要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否则可能会丧失胜诉权。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调解时没要精神损失费,其后能否再起诉要回,要根据调解协议的具体内容、是否有证据证明存在严重精神损害以及是否在诉讼时效内等因素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