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下一般担保能否同时起诉担保人?


在探讨《民法典》规定下一般担保能否同时起诉担保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一般担保的概念。一般担保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简单来说,就是要先让债务人想办法还钱,实在还不上了,才轮到担保人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通常情况下,债权人不能直接同时起诉一般担保人。债权人需要先通过审判或仲裁确定债务人的还款责任,并且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债务人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能要求一般担保人承担责任。不过,如果出现了法律规定的那几种例外情形,债权人是可以同时起诉担保人的。 举个例子,如果债务人下落不明,而且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这时债权人就可以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一般担保人。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再要求债权人先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了,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允许其同时追究担保人的责任。 对于债权人来说,了解这些法律规定有助于正确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盲目起诉而浪费时间和精力。对于一般担保人而言,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面对债权人的起诉时,也能更好地应对。总之,在一般担保的法律关系中,要严格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来处理纠纷,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