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债务是否可以只起诉担保人?


在担保债务中,债权人是否可以只起诉担保人,需要根据具体的担保类型来确定。 首先,我们要明确两种常见的担保类型,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必须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且在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后,仍然不能实现债权时,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而连带责任保证则不同。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以只起诉担保人;但如果是一般保证,在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时,债权人不能直接只起诉担保人,而需要先通过法律程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所以,债权人在担保债务中能否只起诉担保人,关键在于担保方式的确定以及是否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