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仲裁条款中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是否可以到法院起诉?
我和对方签的合同里有仲裁条款,可后来发现条款里写的仲裁机构根本不存在。现在我们之间出现了纠纷,我想问下这种情况下,我是不是能直接到法院去起诉解决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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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的仲裁条款中,如果约定的仲裁机构并不存在,当事人通常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首先,我们要了解仲裁和诉讼的基本概念。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而诉讼则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活动。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如果仲裁条款中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就意味着没有选定明确的仲裁委员会,这不符合仲裁协议有效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当仲裁机构不存在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确定时,仲裁协议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当仲裁协议无效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所以,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纠纷。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法院可能会对仲裁条款的效力进行审查。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法院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判断仲裁条款是否有效,进而确定是否受理该案件。 综上所述,若仲裁条款中的仲裁机构不存在,当事人一般可以到法院起诉,但最终是否能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要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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