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是否可以决定通缉?
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层面上,监察委有没有权力决定通缉呢?我不太清楚监察委的具体职权范围,不知道它在通缉这方面是怎样规定的,所以想弄明白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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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是可以决定通缉的。监察委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在调查职务犯罪过程中,当被调查人逃匿且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有相关的处置措施。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这一规定明确了监察委在特定情况下具有决定通缉的权力。 这里的通缉是一种在刑事诉讼中常用的手段,简单来说,就是公安机关等根据监察委的决定,向社会公开通报在逃人员的信息,以寻求社会力量协助抓捕。监察委作出通缉决定是为了保证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打击职务犯罪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当出现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监察委能够依据职权启动通缉程序,通过与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作,让在逃的被调查人归案,接受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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