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委和公安共同管辖有什么规定?
我不太清楚在法律层面上,监委和公安共同管辖是怎么回事。我想知道他们共同管辖的案件范围是哪些,具体有什么规定和操作流程,遇到这类情况时该如何处理,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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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委即监察委员会,它主要负责对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公安则是维护社会治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等。监委和公安共同管辖的情况主要涉及一些既与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相关,又可能触犯普通刑事法律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而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当出现一些涉及公职人员犯罪,同时又有普通刑事犯罪情节的案件时,就可能涉及共同管辖。比如公职人员在实施职务犯罪过程中,还涉及其他普通刑事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来确定管辖。通常会按照为主的犯罪行为来确定管辖机关,如果难以区分主次,则由相关机关协商确定管辖,必要时可由上级机关指定管辖。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准确的处理,避免出现管辖不明导致的处理延误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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