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能否移送起诉?
我遇到个事儿,有个犯罪嫌疑人一直不肯说自己真实姓名和住址,身份信息搞不清楚。现在案子侦查得差不多了,我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能不能把他移送起诉啊?心里没底,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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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能否移送起诉这一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一些基本概念。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有犯罪行为而尚未被人民法院判定有罪的人。移送起诉则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依法将案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诉讼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这意味着,即便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只要司法机关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工作不受影响,能够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那么即使无法查明其身份,也可以按照犯罪嫌疑人自报的姓名移送起诉。例如,在一起盗窃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拒不透露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但警方通过现场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在现场留下的指纹等证据,已经足以证明其实施了盗窃行为,并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将该犯罪嫌疑人按其自报姓名移送起诉。 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通过隐瞒身份来逃避法律制裁。同时,也强调了证据的重要性,只要证据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就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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