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同时采取刑事和行政强制措施?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能否同时采取刑事和行政强制措施,需要从不同情况来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刑事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强制方法,比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行政强制措施则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像查封、扣押、冻结等。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这体现了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在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上存在一定的衔接和限制。通常情况下,如果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对于涉及人身自由限制等方面的措施,一般遵循刑事优先原则。因为刑事诉讼程序更为严格和严肃,一旦启动刑事程序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行政机关通常不会再就同一事由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重复限制。 然而,对于财产方面的强制措施,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并行的。比如,行政机关为了调查违法行为,可以对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而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也可以根据需要对同一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刑事强制措施。但最终处理时,会遵循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协调和衔接,避免当事人受到双重的不合理负担。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不能同时就同一事由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同时采取刑事和行政强制措施,但在财产强制措施方面,根据具体情况是可以并行实施的,但最终处理要遵循法律规定做好衔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