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外带费用单是否可以抵停车券?

我在商场消费后有外带费用单,商场停车场要收费,我就想能不能用外带费用单抵停车券。但停车场工作人员说不行,我不太理解,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看,外带费用单到底可不可以抵停车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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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费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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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来看,外带费用单能否抵停车券,需要分情况讨论。 首先,我们要明确合同关系这个概念。合同关系就是双方或者多方就某些事情达成的一种约定,这种约定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在商场消费的场景中,消费者和商场之间存在着消费合同关系。商场可能会有一些关于消费优惠、停车券使用等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如果在消费者消费前就明确告知了,那就相当于双方达成了一种约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如果商场在消费规则里明确说明外带费用单不能抵停车券,并且消费者在消费时是知晓该规则的,那么从合同约定角度,消费者就应该遵守这个约定,不能用外带费用单抵停车券。因为合同一旦成立,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违反。 然而,如果商场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外带费用单不能抵停车券,或者在消费过程中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况,比如宣传有消费抵停车券的活动,但没有明确外带费用单不在此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有理由认为外带费用单可以抵停车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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