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的税点能否认定为贪污数额?
我遇到一个情况,涉及到一些款项支付了税点。现在对于这部分支付的税点是否要算在贪污数额里有争议。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支付的税点到底能不能认定为贪污数额,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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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判断支付的税点能否认定为贪污数额,需要依据具体的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综合考量。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贪污罪的概念。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里强调的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支付的税点,本质上是在交易等经济活动中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的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如果支付税点是正常的、符合规定的经济行为,是为了完成合法的交易或者业务流程而产生的必要支出,那么这部分税点通常不能认定为贪污数额。因为它并非是被非法占有的公共财物,而是合理的成本支出。例如,在正常的商品采购中,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等税款,这是合法的纳税义务,不属于贪污范畴。 然而,如果存在利用职务便利,故意虚增税点,将多支付的税点部分非法占为己有,那么这多出来的部分就可能会被认定为贪污数额。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勾结,将原本较低的税点虚报为较高的税点,然后将多支付的税点款项私下瓜分,这种情况下,多支付的税点就属于通过非法手段骗取公共财物,应当认定为贪污数额。 所以,判断支付的税点能否认定为贪污数额,关键在于税点支付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和行为。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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