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是否可以选择差额计税?
我是一家旅游公司的负责人,最近在处理税务申报时,不太清楚我们提供旅游服务在计税方面的规定。想了解下,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是不是可以选择差额计税呢?具体该怎么操作,有哪些条件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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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是可以选择差额计税的。差额计税是一种计税方法,简单来说,就是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来计算应纳税额。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 8 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选择差额计税时,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同时,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如发票等,以作为扣除的依据。若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不得扣除相应费用。 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对于旅游服务企业来说,能够避免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和税收筹划需求,合理选择是否采用差额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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