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清算适用《破产法》的哪一条?
我公司现在面临强制清算的情况,不清楚在《破产法》里哪条规定是适用于强制清算的。想知道具体的法条内容,这样心里有底,也能知道公司在强制清算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所以来问问强制清算适用《破产法》的哪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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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并不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某一条具体规定,因为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属于不同的程序,但在某些情形下会有一定关联。 强制清算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在出现特定解散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应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如果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这就是强制清算程序启动的法律依据。 不过,当在强制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七条,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此时会涉及到《企业破产法》的适用。例如《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这一条规定明确了破产程序启动的条件,在强制清算转破产时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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