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程序中是已经选定鉴定机构了吗?
我在处理一起涉及伤残的事情,目前处于伤残鉴定程序,但不太清楚这个时候是不是已经选定好鉴定机构了。我想了解在伤残鉴定程序里,是不是意味着鉴定机构已经确定下来了,还是说还有后续的选择流程,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帮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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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伤残鉴定程序中,并不一定意味着已经选定了鉴定机构。下面为你详细解释相关内容。 伤残鉴定是指对因各种原因导致的身体伤残程度进行评估和确定的过程,其目的在于明确伤残等级,为后续的赔偿、处理等事宜提供依据。 在不同情况下,鉴定机构的选定方式有所不同。在一些民事诉讼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也就是说,法院会让双方当事人一起商量选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若双方协商不成,那么由人民法院指定。 在工伤伤残鉴定方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是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这种情况下并不是当事人自行选定鉴定机构。 而在一些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在进入诉讼程序后,由法院组织选定鉴定机构。 所以,伤残鉴定程序启动并不等同于已经选定鉴定机构,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鉴定机构的选定方式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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