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有什么区别?
我公司经营遇到了问题,面临清算。有人说可能是强制清算,也有人说可能是破产清算。我不太明白这两者到底有啥不一样,想知道它们在适用情况、清算程序、法律后果等方面分别有什么区别,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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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主要有以下区别: 首先,适用条件不同。强制清算一般适用于公司出现解散事由,但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以及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情况。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而破产清算适用于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其次,清算程序不同。强制清算通常是在法院的监督下,由清算组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一般包括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等。而破产清算则是在法院的主导下,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破产申请的受理、指定管理人、债权申报、召开债权人会议、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等。 最后,法律后果不同。强制清算后,如果公司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公司将按照法定顺序进行债务清偿,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后,公司依法注销。而破产清算后,企业的法人资格将彻底消灭,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也将不再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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