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和强制清算的区别是什么?


破产清算和强制清算主要有以下区别: 首先是适用情形不同。破产清算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依法进行的清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而强制清算通常是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但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情况下,由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申请,由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的清算,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其次是清算组的组成不同。破产清算的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强制清算的清算组成员由法院指定,法院可以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及上述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中指定。 再者是法律后果不同。破产清算中,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而强制清算中,公司经过清算后,若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则公司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后消灭;若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最后是目的和侧重点不同。破产清算主要是为了公平地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通过将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变价分配来实现。而强制清算侧重于对公司的规范治理和有序退出市场,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注重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