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清算立案条件的法条有哪些?


强制清算主要是指在公司出现法定情形时,通过法院的介入强制对公司进行清算的程序。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与之相关的立案条件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这一条明确了在公司解散后未及时成立清算组的情况下,债权人有申请法院强制清算的权利,也是强制清算立案的一个重要法律依据。简单来说,如果公司到了该清算的时候却没有自己组织清算,债权人就可以找法院帮忙,让法院来指定人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进一步明确,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此条规定细化了强制清算立案的具体情形,除了债权人,股东在特定情形下也可以申请强制清算。也就是说,不管是债权人发现公司清算有问题,还是股东发现了问题,都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只要符合这些情形,法院就会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也对强制清算案件的立案程序作出了规定。比如,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在强制清算立案中,这些条件同样适用。这意味着,不管是债权人还是股东去申请强制清算,都要满足这些基本的立案程序要求,比如要明确自己和案件有直接关系,要清楚告的是谁,要有具体的诉求和相关的事实理由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