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临时工工伤是否能获得赔偿损失?

我是一名临时工,在工作的时候受了伤。现在不确定自己这种临时工身份能不能获得工伤赔偿损失。我想知道在法律上,临时工遇到工伤到底有没有赔偿,具体的赔偿标准和依据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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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时工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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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在遭遇工伤的情况下,是可以获得赔偿损失的。 首先,我们要明白“临时工”只是一种通俗的说法,在法律层面上,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无论是短期还是长期用工,都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里的“职工”就包括了所谓的“临时工”。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有为临时工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 当临时工发生工伤后,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临时工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些待遇包括医疗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例如,依据该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临时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这意味着,即便没有工伤保险,临时工依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进行赔偿。 此外,临时工在申请工伤赔偿时,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一般要先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为工伤后,还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确定伤残等级,进而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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