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增值税销售额准予扣除吗?


在旅游行业,增值税销售额是存在准予扣除的情况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明确几个关键概念。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而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从购买或接受应税劳务方或服务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对于旅游行业来说,销售额准予扣除是指在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时,可以把一些特定的费用从总的销售额中减掉,然后再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这里所说的扣除项目是有明确规定的。住宿费就是游客在旅游过程中产生的住宿费用;餐饮费是游客的用餐花销;交通费涵盖了游客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比如飞机票、火车票、大巴车票等;签证费是办理出国旅游签证的费用;门票费则是进入旅游景点等场所的费用;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是指将部分旅游业务转包给其他旅游企业时所支付的费用。 纳税人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时,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规定确定销售额并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例如,一家旅游公司取得旅游服务收入100万元,向游客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住宿费20万元、餐饮费15万元、交通费10万元、门票费5万元,那么该旅游公司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时,就可以用100万减去这些准予扣除的费用总和50万元,以50万元作为销售额来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 总之,旅游增值税销售额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是准予扣除相关费用的,这样的规定有助于旅游企业合理减轻税收负担,促进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





